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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卢氏县3年间因失火罪11人获刑

2012-2-22 10:52:43 来源:网络 编辑:admin 阅读:64次 字体:  我要投稿

元宵节后,天气渐渐暖和起来,田野里处处都有农民忙碌的身影。而同样忙碌的河南省卢氏县杜关镇骆家池村石桥组39岁的农民钱章生却高兴不起来。因为在1年前春季“烧荒”引发火灾,2012年2月10日,卢氏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钱章生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 

  2011年4月9日上午8时许,钱章生带着镢头和镰刀来到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附近,在自家的自留地除草整地。把山枣树枝和杂草撸到一起、堆放在地边后,为图省事,钱章生没有将树枝和杂草拉走,却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“烧荒”。在野火未完全熄灭时,就背对着火堆去自留地里干农活。几分钟后,野火借着风势烧到了林坡,并迅速蔓延。后经骆家池村委、杜关镇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,至4月10日中午12时许,大火才被扑灭。经林业部门勘察,骆家池村集体236亩(合15.73公顷)生长20多年的飞播油松林和桦栎树林被烧毁。 

  钱章生在案发后到灵宝、西安、故县、阳坪等地打工,8月31日被抓获。11月23日,卢氏县检察院以钱章生涉嫌失火罪向县法院起诉。悔恨的钱章生与骆家池村委签定了植树造林协议,表示将举全家之力,在被烧毁的荒坡上重新植树造林。 

 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,2009年至2011年,卢氏县山区农村春季除草整地时因“烧荒”引发重大火灾10起,11人因失火罪被判刑。毁林容易造林难,由于春季气候干燥,杂草和林木容易被点燃,且火势蔓延速度快,“烧荒”的习惯应该改变。 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   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 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一条第(四)项规定:“过失引起火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立案追诉: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面积四公顷以上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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